(2017)鲁0785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希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希伟,比木曲姑莫,付希刚,排麻波,宋建波,李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希伟。被执行人比木曲姑莫。被执行人付希刚。被执行人排麻波。被执行人宋建波。被执行人李秀芳。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希伟、比木曲姑莫、付希刚、排麻波、宋建波、李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