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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7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094号原告高某,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朱镇、于晓鹏,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平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淋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