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7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094号原告高某,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朱镇、于晓鹏,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平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淋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