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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王照富海事海商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王照富,陈小芳,王文强

案由

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184号申请人: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地城路东侧万宇颖南明珠B区11号楼5-8室。法定代表人:刘梅,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照富,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申请人:陈小芳,女,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申请人:王文强,男,汉族,1995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人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照富、陈小芳、王文强海事海商纠纷,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照富所属“国盛6988”轮,并责令三被申请人连带提供370万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十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扣押被申请人王照富所属“国盛698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王照富、被申请人陈小芳、被申请人王文强连带提供370万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申请人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朝清审 判 员  吴 昊人民陪审员  华正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