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100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对攀枝花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东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41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一行中“东头”补正为“东泰;第二行中“难上”补正为“南山”;第4页第一行中“1200000元”补正为“12000000元”;第十四行中“1160000元”补正为“11160000元”;第十六行中“单元”补正为“单位”。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