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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国见与姚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见,姚小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683号原告:姚国见,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勇,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小祥,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姚国见与被告姚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姚国见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国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国见撤诉。案件受理费11778元,依法减半收取5889元,由姚国见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高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