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国见与姚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见,姚小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683号原告:姚国见,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勇,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小祥,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姚国见与被告姚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姚国见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国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国见撤诉。案件受理费11778元,依法减半收取5889元,由姚国见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高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