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中良、占玉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良,占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郭中良,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占玉泉,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原告郭中良与被告占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3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中良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占玉泉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中良未实现债权2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16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