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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积水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祥盛达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积水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祥盛达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催8号申请人:宁波积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杭州湾世纪城梦想公寓6幢804号。法定代表人:陈林辉。委托代理人:马海燕、孙泽康(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大连祥盛达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57号综合楼门点。法定代表人:范光祥。申请人宁波积水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32377980,票面金额人民币150000元,出票人武义新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积水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大连祥盛达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宁波积水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泽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