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敏淑、湖南华信怡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敏淑,湖南华信怡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9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敏淑,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华信怡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23号雄海花园5栋505房。法定代表人:廖绯,经理。再审申请人宋敏淑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华信怡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敏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书第二页将再审申请人列为上诉人错误;(二)一、二审认定涉诉产品适用原料为“重瓣红玫瑰”证据不足;(三)对宋敏淑解除买卖合同的申请未裁决,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对于二审判决书第二页将宋敏淑作为上诉人系文字瑕疵,应由原审法院以裁定方式补正;第二,《委托加工合同》系华信公司委托山东东阿东韵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加工阿胶糕,执行标准:Q/DY0004S。山东东阿东韵阿胶制品有限公司Q/DY0004S-2015“阿胶糕”企业标准中载明:“……3.1原辅料。3.1.1……玫瑰花(重瓣红玫瑰)”,该证据在原审中经过当事人质证,宋敏淑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涉诉产品使用原料为“重瓣红玫瑰”并无不当;第三,案涉产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故宋敏淑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综上,宋敏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敏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廖 新审判员 牟桂红审判员 甘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子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