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闫冬旭与孙开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冬旭,孙开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2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闫冬旭,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被执行人孙开勋,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冬旭与被执行人孙开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冬旭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2执756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XX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