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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代全、张学翠等与张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全,张学翠,张宝,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634号原告:张代全,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张学翠,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杭一,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海尔路天宝国际大厦银座4楼。原告张代全、张学翠与被告张宝、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代全、张学翠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代全、张学翠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全、张学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代全、张学翠负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