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财保26号申请人: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尧,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华。被申请人: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宗念。申请人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857942.5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东风支行的账户、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沙河支行营业室的账户、在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庙支行的账户。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障生效裁决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以下账户内资金385794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东风支行的账户;2、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沙河支行营业室的账户;3、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在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庙支行的账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伏治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凤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