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6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河北聚易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与刘威、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聚易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刘威,王颖,赵会涛,贾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6民初629号原告:河北聚易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华建路北、迎宾街西。负责人:马金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冀,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威,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王颖,女,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赵会涛,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贾文娟,女,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河北聚易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与被告刘威、王颖、赵会涛、贾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聚易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张燕冀、被告赵会涛、贾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威、王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聚易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威、王颖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违约金从2016年12月26日按每日万分之十到偿还完毕止。2、要求被告赵会涛、贾文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6日,我公司与被告刘威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我公司为出借方,刘威、王颖为借款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赵会涛、贾文娟。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月息为24‰。逾期不能清偿,借款方按日支付万分之十的资金占用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付给被告刘威现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分7次支付利息计人民币10080元,尚欠本金人民币60000元,合同到期后经我公司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已违约。自2016年5月26日至偿还完毕止,应按日万分之十承担违约金。四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诉至贵院,请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赵会涛辩称,欠款属实,暂时还不起。被告贾文娟辩称,其与赵会涛是夫妻关系,刘威借款二被告是担保人,结息是被告刘威偿还,借款属实。被告刘威、王颖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威与被告王颖系夫妻关系,被告赵会涛与被告贾文娟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6日,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约定资金占用费率为每月24‰,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本息一次还清。不按期归还本金又未获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十计算资金占用费。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愿与刘威共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被告赵会涛、王颖、贾文娟在担保承诺书上签字,同意为刘威此笔贷款提供担保,并自愿与其共同承担保证担保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借款60000元。截至2016年12月25日,被告分7次支付利息计人民币10080元,尚欠本金人民币60000元。因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四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款申请书、同意借款意见书、同意保证担保意见书、担保承诺书、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四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威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被告王颖、赵会涛、贾文娟为其担保,应依法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月息24‰及逾期后按每日收取万分之十违约金,超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聚易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借款60000元,并按年息24%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颖、赵会涛、贾文娟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聚易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69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德 勤审判员 周 玉 斌审判员 李宝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鹿永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