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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卢海峰与包金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峰,包金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2民初2759号原告卢海峰,住址科右中旗。被告包金山,住址不详。原告卢海峰诉被告包金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金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建筑器材,每月30日前来原告处结算租金,如超期付款,被告须按所欠租金额0.5%每日向原告给付违约金,而后原告依约定履行合同,被告租用原告钢管等租赁物后,既不按月结算租赁费,也不返还租赁物,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租赁费:2010年10月13日至2016年4月30日共计15511.97元;以后每天产生租赁费7.53元,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滞纳金每日0.5%,直至给付完毕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一、租赁合同一份。二、提货单一枚、退货单一枚。三、租赁费计算单一份,租金明细表一份、滞纳金计算明细表一份、在租物资明细表一份。被告包金山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建筑器材,每月30日前来原告处结算租金,如超期付款,被告须按所欠租金额0.5%每日向原告给付违约金,租金计算从提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而后原告依约定履行合同,2010年10月13日被告租用钢模48块(0.3元/块/天)、U型勾100个(0.02元/个/天)、4米钢管12根(0.03元/米/天)、2米钢管24根(0.03元/米/天)、十字扣件24个(0.03元/个/天)、铁跳板6块(0.5元/块/天),于2010年12月29日返还租赁物钢模38块、U型勾33个、钢管4米8根、2米4根、十字扣件7个、铁跳板4块,尚有钢模10块、U型勾67个、钢管4米4根、2米20根、十字扣件17个、铁跳板2块在租,被告已给付1000元押金,租赁费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给付,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租赁费:2010年10月13日至2016年4月30日共计15511.97元;以后每天产生租赁费7.53元,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滞纳金每日0.5%,直至给付完毕止。本院认为,原告卢海峰与被告包金山之间的租赁关系明确,被告负有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租赁费的义务,租赁合同中约定0.5%每日支付违约金明显过高,应按所欠租金额月2%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金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海峰租赁费(2010年10月13日至2017年5月15日共计19331.37元;自2017年5月16日起租赁费按每日7.53元计算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二、被告包金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给付原告卢海峰上述租赁费的违约金(自2010年11月30日起按每月所欠租赁费金额的月利率2%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83元由被告包金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金伟审判员燕翔玲人民陪审员曹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孙芝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3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