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5执2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张景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张景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荣贵、徐梦文,分别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景昌,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张景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17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景昌偿还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8118元。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房管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并根据查询结果,于2017年6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张景昌名下牌号为粤AXXX**的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粤AXXX**的艾力绅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时无法处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2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婧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