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百奎、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百奎,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百奎,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五路以南、金泰二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90181082M。法定代表人:杨节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百奎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百奎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林百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百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林百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伟审判员 吴昊彧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