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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仁贵与被申请人吴云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仁贵,吴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财保36号申请人:姚仁贵,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申请人:吴云峰,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密山市铁路职工,住所地密山市。申请人姚仁贵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云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账户(账号XXXX)予以冻结。申请人姚仁贵以XXX号XX牌中型自卸货车车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仁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云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账户(账号XXXX),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姚仁贵所有的XXX号XX牌中型自卸货车车籍,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0.00元,由姚仁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