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5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69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2日被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4月13日被逮捕。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冠县北陶镇宗庄村的周立贤(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奇瑞牌轿车来到冠县兰沃乡大兰沃村鲁丰制衣公司门口,盗窃兰沃乡王羡中村贾汝凯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价值5525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盗窃作案时实际驾驶车牌号为鲁P×××××黑色奇瑞牌轿车,其假车牌鲁D×××××和涉案车辆已被冠县公安局扣押。案发后对被害人的损失已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前科判决书、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罪多次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鲁P×××××奇瑞牌轿车一辆,假车牌鲁D×××××一幅予以没收,由冠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鑫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