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吉昌与李善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昌,李善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761号原告:王吉昌,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善堂,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昌诉被告李善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吉昌撤回对被告李善堂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吉昌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王吉昌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吉昌负担。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