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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传贤与丁桂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贤,丁桂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418号原告:李传贤,男,193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瑜,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桂芝,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李传贤与被告丁桂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徐道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传贤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贤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