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更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卫寿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卫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更35号罪犯陈卫寿,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藏族,出生地四川省小金县,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武侯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卫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被告人未上诉。2015年3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本院减刑。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陈卫寿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卫寿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卫寿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卫寿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卫寿减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世玉审判员 程冰梅审判员 刘锡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