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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邹启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启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767号之一被执行人:邹启妹,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粤01刑初618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邹启妹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因被执行人邹启妹未按判决上缴个人财产三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广州市的车管、房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及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5.71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邹启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7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