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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安市某某酒类批发部与熊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某某酒类批发部,熊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436号原告:高安市某某酒类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经营者:蔡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一:熊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二: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高安市某某酒类批发部诉被告熊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高安市某某酒类批发部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熊某某、陈某某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某某酒类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某某酒类批发部撤回对被告熊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安市某某酒类批发部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