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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杨德山与朱本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山,朱本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山,男,1947年4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执行人朱本才,男,193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山与朱本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本案已移送至该院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21执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金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