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祁燕春与被告秦财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燕春,秦财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437号原告祁燕春,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秦财中,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燕春与被告秦财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开庭审理前调解时原、被告相互辱骂,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祁燕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祁燕春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小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