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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祁燕春与被告秦财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燕春,秦财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437号原告祁燕春,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秦财中,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燕春与被告秦财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开庭审理前调解时原、被告相互辱骂,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祁燕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祁燕春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小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