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执91号祁九妹与杨存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九妹,杨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1执91号申请执行人祁九妹,女,土族,村民。被执行人杨存林,男,土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九妹与被执行人杨存林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存林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其它房产信息,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祁九妹不在本地,其婚生女孩交付申请执行人祁九妹抚养请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生祥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李永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明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