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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玉明与被执行人刘军、褚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明,刘军,褚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薛玉明被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褚文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军、褚文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军、褚文霞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薛玉明返还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4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军、褚文霞与申请执行人薛玉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军、褚文霞与申请执行人薛玉明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