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大浪淘沙温泉宾馆、王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大浪淘沙温泉宾馆,王小强,张兆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1035号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开封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董事长。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201号。被告:开封市大浪淘沙温泉宾馆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青年路南段路西经营者姓名:王小强,男,汉族,1969年9月3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王小强,男,汉族,1969年9月3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张兆明,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开封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开封市大浪淘沙温泉宾馆、王小强、张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开封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市大浪淘沙温泉宾馆、王小强、张兆明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开封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开封市大浪淘沙温泉宾馆、王小强、张兆明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