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元英与张力群、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元英,张力群,张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945号原告:曹元英,女,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李娟,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力群,男,1957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伟,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璐,女,1982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A座。负责人:窦钦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兵,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元英诉被告张力群、张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元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元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曹元英负担。审 判 员 徐美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