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玉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476号原告:潘玉连,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福全,广东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12249C。法定代表人:叶健明。原告潘玉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玉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玉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连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玉连负担。审判员 毕杰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静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