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阿桃与丁三奶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阿桃,丁三奶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1078号原告:杨阿桃,女,1970年5月27日生,苗族,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丁三奶,女,苗族,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陆幸山,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阿桃诉丁文英、丁三奶关于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杨阿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阿桃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阿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阿桃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