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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春发绑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春发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050号罪犯刘春发,男,1990年5月28日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春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截止2017年6月20日余刑为2年8个月零27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春发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春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春发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