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永才、胡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才,胡建,何学芬,泸州市玉峰茗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379号申请人陈永才,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胡建,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何学芬,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泸州市玉峰茗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400448690,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二层D204-LM。法定代表人:胡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建、何雪芬、泸州市玉峰茗茶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财产等。如违者,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周茂君提供的位于龙马潭区北苑路X幢X单元X号的房产(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泸市国用(2002)字第16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幸荣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