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粉娥与张杰花、常晓珍、张金华、张结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粉娥,张杰花,党晓珍,张金华,张结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段粉娥,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杰花,又名张洁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党晓珍,又名党美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金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结绒,女,汊族。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杰花、党晓珍、张金华、张结绒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段粉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829.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杰花、党晓珍、张金华、张结绒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杰花、党晓珍、张金华、张结绒未自觉履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且无经济来源,依据司法救助基金相关规定,特申请司法救助,经与申请执行人段粉娥协商,同意司法救助10800元本案执行终结,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段粉娥。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