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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丽芳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丽芳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67号罪犯刘丽芳,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寿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丽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丽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丽芳上一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丽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丽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丽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丽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