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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雷洪海、胡俊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洪海,胡俊洪,徐强,杨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58号申请人雷洪海,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胡俊洪,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徐强,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杨惠萍,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雷洪海与被申请人胡俊洪、徐强、杨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洪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雷洪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胡俊洪、徐强、杨惠萍8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雷洪海提供担保的8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