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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红艺与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红艺,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02号申请执行人于红艺,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10号交大出版社11层。法定代表人李振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