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晓原与贾应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原,贾应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原,男,汉族。被执行人:贾应权,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晓原与被执行人贾应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贾应权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晓原执行款2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30元。该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7月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贾应权给付李晓原执行款4900元(已给付),2017年7月9日付4100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9000元及案件执行费230元;剩余执行款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5元李晓原予以放弃;二、如果贾应权不按期履行,继续按调解书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李晓原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2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学思审判员 周红梅审判员 唐文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