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与黄环环、郭兴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黄环环,郭兴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704号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乡水磨关村焦家庄乡小学北侧。负责人:冉生雷,职务: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葸静,职务: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黄环环,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郭兴全,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与黄环环、郭兴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黄环环、郭兴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以黄环环、郭兴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计318元,由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藏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