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春玉、黄源铭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长泰营销服务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玉,黄源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长泰营销服务部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249号原告:梁春玉,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黄源铭,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长泰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龙泉北路23号。原告梁春玉、黄源铭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长泰营销服务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梁春玉、黄源铭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春玉、黄源铭以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春玉、黄源铭撤诉。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计743.5元,由梁春玉、黄源铭负担。审判员 杨居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耀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