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景茹与苗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景茹,苗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徐景茹,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苗春丽,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徐景茹与被执行人苗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鄂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52000元,同时负担执行申请费6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苗春丽在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7月份起每月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工资2000元履行义务,共划拨至5268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凤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