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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堂学与被执行人天镇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堂学,天镇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2执78号申请人李堂学,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南河堡乡侯家夭村。被执行人天镇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镇县南河堡乡侯家夭村南。法定代表人:陈焕强,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堂学与被执行人天镇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晋022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然审判员 胡长春审判员 史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