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与王社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王社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065号原告: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有忠。被告:王社红,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社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