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635号原告: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学亚。被告:张伟,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清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