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凌利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利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359号之一被执行人凌利湘,男,1973年10月10日,武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凌利湘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115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凌利湘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凌利湘缴纳罚金2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凌利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28日已与被执行人凌利湘所在社区网格员取得联系,得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查明被执行人凌利湘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无收入来源,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凌利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