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8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哈润生申请执行宋建森、宋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润生,宋建森,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8执30号申请执行人哈润生,男,回族,19665年4月19日出生,现住陇南市。被执行人宋建森,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2日,现住两当县。被执行人宋坤,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30日,现住两当县。哈润生申请执行宋建森、宋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的(2016)甘1228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润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建森、宋坤未积极自动履行给付案件标的款200000.00元。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宋建森在两当农商行营业部账号有存款60264.68元。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建森在两当农商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60264.68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东审判员 马 高审判员 张 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沛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