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与成扣文、刘卫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成扣文,刘卫红,弓福圈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腾飞路2层F(12-1)B5号。负责人:刘文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扣文,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柳社乡西青推村南城大门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凝灵,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红,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萍,清徐县清源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弓福圈,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扣文、刘卫红、弓福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7)晋012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大伟、被上诉人成扣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凝灵、被上诉人刘卫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弓福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7)晋012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俊红审判员 曹轶群审判员 唐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晔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