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829号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国平,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所江西省德兴市。委托代理人历红樱,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所义乌市。被告方鹰,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由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光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