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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春红、郭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红,郭柏生,赖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春红,女,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南昌市东湖区,现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郭柏生,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赖卫华,女,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735民初14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黄春红与被执行人郭柏生、赖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在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柏生、赖卫华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柏生、赖卫华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增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