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雷婷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婷,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311号原告:雷婷,女,生于1992年11月7日,四川省苍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连林,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季儒,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男,生于1986年7月11日,四川省苍溪县人。原告雷婷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雷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凌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