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赵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4执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辽1404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给付借款7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404执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廷卓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申贵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树成 来自: